「金融知识普及月」基金行业在行动——仲裁案例漫画(一)
      【编者按】2022年“金融知识普及月 金融知识进万家 争做理性投资者 争做金融好网民”活动期间,在证监会投保局指导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充分发挥第三届投资者教育委员会专业力量组织基金行业机构“以案明法、以理说投教”共同制作“基金行业在行动——仲裁案例漫画”主题投教作品,助力构建基金行业投教新格局。本期内容: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约定投资范围进行投资,可能会构成根本违约——自然人A与中国B投资管理企业私募基金合同争议仲裁案


我们今天讲一个关于私募基金的故事。




所谓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而为了安全,基金管理人还会委托银行、券商等具有托管资格的金融机构,对资金进行托管。

在这里,托管银行保管基金资产,监督基金管理人日常投资运作,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但即便如此,投资者购买私募产品后,和基金管理人之间还是可能会出现争议。

今天我们就介绍一起基金合同争议的仲裁案件。

事情发生在201712月,


私募基金管理人成立了一个A基金,和投资人约定投资范围为D公司股权,期限为1年,从201712月到201812月。

投资人王先生就认购了这款基金,共计投资100万。

 

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和G公司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用A基金购买G公司持有的D公司3%的股权,金额共计2000万元。


 

然后,A基金分次向G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共计910万。


 

但由于没有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股份过户条件,股权迟迟没有完成过户。而且募集的资金没有达到预期,不足以支付2000万转让款。


 

于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就私下与G公司协商,解除了原先的《股权转让协议》,重新签署了一份《协议书》,把910万股权转让款变成基金向G公司的借款。


 

借款期限从20185月至201910月,借款利率为年化约8%。等到借款期限届满,G公司要清偿全部本息。



就这样,基金管理人把原先对D公司的股权投资,变成了对G公司的债权投资,但这个变更并没有告知投资人。

2018年的3月、5月和9月,基金分3次向投资人王先生支付了共计6万元的款项。


 

等到了201812月,也就是基金合同约定的届满期限,王先生没有等到回款,却收到了一份来自基金联系人的《延期公告》,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能如期兑付投资收益,而且投资人又发现基金管理人并没有将基金投资于约定的范围,于是王先生愤而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面对这个案件,仲裁机构会怎么裁决呢?

 

下面是仲裁庭的几点意见:

 

/1/  关于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是否有权变更投资范围,取决于投资者的授权和基金合同约定。

基金管理人无权随意对投资范围进行调整。



 

本案中基金管理人没有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法定义务,违反了基金合同中关于投资范围的约定。


/2/  3笔款项的性质


本案中,基金管理人向王先生支付了3笔共计6万元的款项,这部分资金对投资人来说算什么收益?


根据基金合同,只有在基金有收益的时候才能分红,

可是在支付6万元的这段时间内,基金的投资并没有产生收益,


 

因此6万元不能算作基金的分红。



 

本案中基金合同约定的是股权投资,并不是借贷合同,没有约定向投资人支付利息,因此这6万元也不属于利息。

 

/3/ 本案合同是否应解除

 

本案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的存续期限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1年。基金成立时间为201712月,在201812月已经因存续期限届满。



 

根据合同约定,在没有获得投资人同意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无权单方面对基金存续期进行延长。




本案合同在201812月已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因此不存在解除本案合同的问题。


/4/ 关于返还投资款和损失赔偿


本案中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投资范围和存续期约定、未及时披露基金管理情况等行为,构成了重大违约。

因此,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人返还投资款并支付赔偿款。



那对于违约赔偿责任该如何进行合理的界定呢?

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会有赢有亏,不能按照业绩比较基准来进行赔偿。需要考虑的是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资金占用成本。



 

最终仲裁庭裁决,基金管理人向王先生返还投资款100万元,并支付2万余元作为赔偿款,驳回投资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综上,本案的判决结果如下:


总之,基金管理人的核心义务是忠实和勤勉,不得损害投资人利益并要以合理的方式从事管理。而基金合同的法律关系不同于借贷,合同双方需要遵循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原则。

好了,就说到这吧。


免责声明:本投教作品仅为投资者教育之目的而发布,为方便阅读理解,对有关案情和仲裁庭意见进行了删减、加工和整理。本文中的仲裁结果和专家点评均为针对具体案件的观点,无法代替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作为案件处理的直接法律依据。  

(本文案例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高新博审校)


(本期内容由工银瑞信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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