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根据证监会投保局的统一工作部署,协会于2022年3·15投资者保护主题教育活动期间,联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和北京基金小镇投资者教育基地举办投资者教育活动。本次活动邀请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隗立娜宣讲如何识别非法集资、“伪私募”套路,引导私募基金投资者客观认识、理性投资私募基金。
主讲人: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隗立娜
今天想跟大家分享的内容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一是明概念:什么是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二是找问题:私募基金领域可能存在哪些犯罪行为。三是识套路:私募基金领域的非法集资和诈骗类犯罪的常见手段及典型案例。四是辨真伪:防范私募基金领域非法集资和诈骗类犯罪的建议。
一、什么是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
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真伪很好判断,法律对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设立条件有明确的规定,比如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投资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天眼查、企查查等网站便可以查询到。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往往给人一种神秘的感觉,那么到底什么是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呢?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和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和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
二、私募基金领域可能涉嫌的犯罪类型
(一)非法经营罪
由于我国对金融行业的严格限制,要求开展证券、基金等业务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经过依法批准获得经营资格,否则为非法。如根据我国《证券法》第122条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不论是券商还是普通机构、个人,一律不得擅自经营。
(二)非法集资类犯罪
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主要表现形式为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的名义,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吸收资金用于其他经营或者非法目的等。
(三)诈骗类犯罪
如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类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的名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签订投资理财合同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其中第二类和第三类是目前司法实务中最常见的两类犯罪,也是我们今天要重点分享的内容。
三、识套路、辨真伪之常见犯罪手段和典型案例解析
(一)私募投资
犯罪分子参照私募基金有关合同设计私募基金产品,不限投资金额,针对不特定社会公众对外公开宣传销售,吸取资金后用于公司经营或者对外投资等,资金安全难以保障。一般涉及的罪名是非法集资罪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例:本案系2021年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2014年11月起,黄某伙同任某等人先后注册成立等多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个人债权转让、备案基金、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为名,通过在全国各地设立的线下门店及线上APP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并通过关联公司、个人账户将非法募集的资金归集、占用。2018年初至2019年8月,黄某明知资不抵债、兑付资金存在缺口的情况下,还伙同韩某等人通过虚构项目标的、资金用途等方式募集资金,用于兑付前期投资人本息、公司运营、归还借款等。至案发,共造成1000余名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人民币14亿余元,即人均损失达140万元。以上人员涉嫌集资诈骗罪,目前,该案正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线上APP
这也是非接触式犯罪的一种常用手段,犯罪分子设立各种投资理财的网络平台和小程序,不用接触客户就可以将资金吸收到自己管控之下,吸取资金后进入平台账户形成资金池,用于对外放贷、投资等,一旦资金链断裂投资人的钱就无法兑付,甚至有的犯罪分子只是将网络平台作为诈骗的手段,一旦消费者注入资金后,就会被拉黑,或者平台就无法再操作,钱款无法追回。
案例:早在2019年就有这样的案例爆发。比如平安基金发布公告表示,该基金公司通过舆情监控发现,部分投资者声称通过一款名为“花生宝”的APP平台进行贷款,该平台存在“高利贷”、“砍头息”、“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情况。而在此前,“花生宝”是该基金公司已经申请成功的注册商标,但此APP平台并非由平安基金所运营管理,也就是这是一个山寨APP。
同时期,诺安基金也发布了关于提醒投资者注意防范不法分子冒用诺安基金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提示性公告:市场上有不法分子冒用诺安基金名义,利用诱导投资者登录虚假网站的方式,从事充值返现等诈骗活动的情况。
(三)虚假担保
犯罪分子往往宣称“无门槛或低门槛,低风险,高回报,期限灵活”等,销售所谓理财产品,承诺本公司有房产或车辆作为抵押,向社会公众吸取资金,用于对外投资经营等,一旦投资失败,投资者的钱就无法收回。事实上,所谓房产、车辆抵押可能只是个骗局,那些资产可能只是租赁来的。
(四)无证经营
犯罪分子通常对外宣称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让投资者放心投资。事实上,根据法律规定,实际从事吸储、放贷、理财产品和基金发售等金融业务必须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核发的金融许可证,未经许可从事金融业务均属违法,投资者的权益无法保障。
(五)虚假包装
犯罪分子常常租赁市中心或金融贸易区高档写字楼,所谓“营销经理”均西装革履,办公场所大气土豪。但“羊毛出在羊身上”,这些用投资者的钱营造的假象,恰恰又成了诱骗投资者的陷阱。
(六)骗熟杀熟
犯罪分子招录大量业务人员,要求业务员每月都要完成一定的业绩,根据业务逐步提升为副经理、经理等,甚至要求业务员入职时必须带有一定的业务,有的业务员为了完成业绩向自己亲友销售产品,具有更大的欺骗性。
(七)饥饿营销
犯罪分子通过自己人假扮投资者或者咨询者,营造一个产品畅销、供不应求的假象,或者制造有人已经获得高额利润的假象,诱导消费者陷入犯罪分子的诈骗陷阱。
比如2021年天津警方侦破的一起以购买金融投资产品为名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案,被骗的群众被拉进了一个微信群里,群里的朋友每天都在发布自己购买了什么产品,有丰厚的盈利,产品数量不多很紧俏,被骗群众开始也是观望的态度,慢慢的就禁不住诱惑开始投资,结果被骗巨额财产。事后经查明,群里除了被骗的被害人,其他人呢都是同一个人使用十几部手机进行的角色扮演。这就是上了饥饿营销的当。
(八)免费培训
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平台对使用者进行数据分析,将对投资理财有兴趣人进行引流,比邀请参加一些“投资课程培训交流群”的微信群、QQ聊天群中。群中有“专业”老师指点股市、基金市场“江山”,还会在固定时间发布链接,邀请群内成员观看“投资大师”的直播课程等,引导消费者进行投资,进入圈套。
案例:2022年3月,某地警方破获一起这样的案件。某地很多市民接到陌生电话,对方自称是基金公司的投资助理,可以给股民免费提供投资理财课程,邀请市民参加。对投资理财有兴趣的人加入一个名为“课程培训交流群”的聊天群中,群内有自称是专业人士讲授投资课程,推介私募基金产品,一名自称“康总”的男子称私募基金至少要投100万元,让投资金额不足100万元的很多市民将钱投到自己的项目“合伙”公司。很多投资人在被警方找到的时候还蒙在鼓里。实际上,这个骗局从开始打电话的人、讲师、总经理到推介的项目都是假的,投资平台也是山寨的,根本不是正规投资理财平台。
四、防范“伪私募”,做理性投资者
刚才我们列举了很多常见的犯罪手段,让大家觉得好像处处是陷阱,但是其实我们只要面对这些套路的时候保持清醒的认识,冷静的思考后再做决定,就可以避免绝大多数的骗局。犯罪行为不管是打着什么旗号,其实本质都是一样的,防范措施也有相通之处,我们今天就以私募基金为例,分享一下投资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要注意什么事项。
(一)合同内容
一份正规的基金合同往往包含以下内容:(1)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2)基金的运作方式;(3)基金的出资方式、数额和认缴期限;(4)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5)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6)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7)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方式;(8)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或者转让的程序和方式;(9)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10)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但是一份假的基金合同往往在形式上也会包含上述内容,这个是时候就需要从合同的具体内容上进行判断。
1. 合同标的是基金份额还是“资产包”
如果您看到的合同名称包含“资产包”或者同类词语,那么您就要警惕起来,这不是基金合同,对方可能涉嫌集资诈骗。
2.合同中或者口头承诺时是否有承诺保本或者最低收益条款。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如果您在合同中发现有承诺保本或者最低收益条款,那么集资人很可能涉嫌集资诈骗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投资者是否有权在冷静期解除合同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并要求有回访程序,回访确认成功前投资者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如果投资者要求解除,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而涉嫌犯罪的或者违规的私募投资,很多的所谓的“基金合同”的确在条款中设置冷静期,但却在冷静期内剥夺了投资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所以,如果您发现在“冷静期”内出现“不得撤销”的字眼,那么这份合同就不是基金合同,对方很可能在集资诈骗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4.募集资金账户性质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按照这个规定,我们分类介绍如下:
(1)如果提供给投资人的募集资金账户是向您募集单位的账户,那么在合同中应该有排除基金托管人托管的条款。
(2)募集资金账户是非募集单位的情况,则募集账户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如果募集单位通过自己单位的账户募集资金,则在合同中必须有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等条款,否则募集单位很可能涉嫌集资诈骗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5.是否有明确的募集期限
绝大多数集资诈骗合同标注了募集期限,从1个月到数个月不等,但是却没有明确的起始时间和结束时间。这就是造成权利人维权困难,也给对方的辩解提供了空间。
6.是否有明确的募集成功和募集失败的条件和通知方式
关于募集资金成败的条件和标准应该在合同中明确列明,如果缺少这个项目,首先这是一个不规范的合同,同时由于标准不明造成的纠纷没有依据,一旦涉嫌犯罪,对方会提出诸多辩解导致维权不力。再如有的集资诈骗合同约定募集成功与否以管理人网站上发布通知书为准,但实际上从来没有建立过官网。这些都是非常容易用来识别正规私募基金和集资诈骗的方法。
7.是否有明确的份额登记机构
合同中应该约定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投资人应当询问机构的具体名称,地址,资质等等基本信息,对机构的能力做一个评估。
(二)资金募集程序
1.募集应针对特定对象,即合格投资者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本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是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二是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
如果您的个人净资产和金融资产都没有达到标准,且募集资金的机构也没有给您做问卷调查对您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那么您遇到的可能不是基金管理人,而是个骗局,这时候要提高警惕。
2.宣传推介不能向不特定人公开宣传
只有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募集机构才能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如果您是通过短信或者传单、互联网或者电视广告等方式了解到该产品,那么您就要警惕,这很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
3.对外募集投资者人数不能超过200人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如果您发现募集到的投资者人数超过二百人,那么您投资的就不是私募基金,很有可能是被集资诈骗或者诈骗了。
4.不能做出任何高息、高回报利诱
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在推介私募基金时是不能向投资人作出业绩承诺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三)登记备案情况和从业人员从业资格
刚才我们在分析套路的时候也提到了,很多公司为了吸引群众来投资,不惜花重金对自己的办公场所和人员进行包装,经营场所挂着营业执照和业绩证书等,使之看上去更具有可信度,那么我们从投资人的角度,就要擦亮眼睛,多几个心眼儿了。
一是审查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名称是否符合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条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二是要通过官方途径去审核和证实基金管理人的资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本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在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人也需要登记,私募基金需要备案,负责登记备案的单位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任何人都可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官网上(https://www.amac.org.cn/)查询到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相关机构以及基金从业人员的公示信息。
(四)及时追踪投资后的产品运营情况
投资任何金融产品以后不要一劳永逸,坐等收成了,建议投资者一定要及时追踪投资项目的进展和运营情况,可以通过对产品运营情况进行分析判断,一旦发现问题,尽早退出,及时止损,避免损失扩大。
这里呢,给大家介绍几项基金管理的制度,这些也是辅助我们判断投资是否可行的因素。
1.基金资产独立和账户专用制度
基金财产应开立专门账户管理和使用,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不得混同从事投资活动。
2.投资人有权查阅财务会计账簿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3.重大事项披露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另外,如果投资协议中有约定定期向投资者提供季度报告、年度报告,而实际却从未提供,那么募资机构很可能涉嫌集资诈骗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总之,投资者从事投资理财活动,要多思考、勤学习、细辨别、不轻信、不盲从,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以上就是今天想跟大家分享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