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面上的《新规》解读
一波又一波
小编删繁就简地
给客官们带来
最受关注的三大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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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究竟什么是《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答:“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规定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根据测评后的风险承受能力,将普通投资者由低到高至少分为 C1、C2、C3、C4、C5五种类型。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至少划分为:R1、R2、R3、R4、R5五个等级。投资者和基金产品之间必须风险“匹配”,投资者不适合买某款产品的可能会被“拒绝”。
Q2 :投资者适当性新规对普通投资者来说有什么好处?
答:在我国资本市场参与者中,绝大多数的个人投资者投资知识、投资能力与投资经验比较欠缺,在理财产品的选择和服务方面缺乏独立判断的能力,多依赖于专业机构的投资建议或营销推介,承担投资损失的能力也比较低。《办法》对不同类别的投资者提供不同的法律保护。比如,《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机构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时,应当履行特别注意义务,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等。
Q3:如果我的风险等级是C2,但想买R3或者R4的产品,还能买到吗?
答:有,但是需要主动申请,程序较为麻烦。根据征求意见稿显示,普通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基金销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普通投资者主动向基金募集机构提出申请,明确表示要求购买具体的、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服务。并同时声明,基金募集机构及工作人员没有在基金销售过程中主动推介该基金产品或服务的信息;
(二)基金募集机构对普通投资者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也没有违反投资者准入性规定;
(三)基金募集机构向普通投资者以纸质或电子文档的方式进行特别警示,告知其该产品或服务风险高于投资者承受能力;
(四)普通投资者对该警示进行确认,表示已充分知晓该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并明确做出愿意自行承担相应不利结果的意思表示;(五)基金募集机构履行特别警示义务后,普通投资者仍坚持购买该产品或者服务的,基金募集机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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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先分享这么多,欲知更多的《办法》解读,敬待下期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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