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知识普及月」仲裁案例漫画(六)——非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诉第三人合同纠纷仲裁案
         【编者按】2022年“金融知识普及月 金融知识进万家 争做理性投资者 争做金融好网民”活动期间,在证监会投保局指导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充分发挥第三届投资者教育委员会专业力量组织基金行业机构“以案明法、以理说投教”共同制作“基金行业在行动——仲裁案例漫画”主题投教作品,助力构建基金行业投教新格局。本期内容: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向合伙企业债务人提起仲裁的,非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派生仲裁——非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诉第三人合同纠纷仲裁案。

(本期内容由广发基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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