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了《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按照《公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在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协会将按照《公告》有关规定予以注销,注销后不得重新登记。”
2018年7月,协会对江苏中杏艺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杏艺禾”)、四川省昊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昊宸”)等多家存在异常经营情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下发了书面通知,要求上述机构限期向协会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在通知中,协会明确告知并提示了逾期未按要求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后果。
上述规定期间届满后,中杏艺禾和四川昊宸均未按要求向协会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按照《公告》规定,协会将注销上述两家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上述情形将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注销登记后,按照协会《会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上述两家机构的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后,不得再行募集设立私募基金,对于在管基金财产,应当会同各方依法依规妥善处置,维护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