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决定书(上海禄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当事人:上海禄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禄象投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的来函通报情况,协会于2019年4月12日向禄象投资下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事先告知书中拟对禄象投资采取“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措施。

禄象投资于4月16日向协会提交了书面陈述材料和听证申请,并于5月22日向协会提交了书面听证材料。协会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自律监察委员会委员组成听证小组对禄象投资申辩材料进行了书面听证。听证小组认为,由于禄象投资拒绝配合检查,导致上海证监局无法对相关产品所涉及问题予以进一步核实。禄象投资不配合上海证监局检查的行为由上海证监局向协会提供的有关电子邮件沟通记录的截屏材料予以证明。禄象投资在听证材料中也未对其不配合上海证监局检查的行为提出异议。禄象投资不配合上海证监局检查的事实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禄象投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第116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员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19条的规定,听证小组一致认为应当维持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对禄象投资拟采取的“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措施。

鉴于以上事实和听证情况,根据《基金法》第111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9条,《会员管理办法》第4条,《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5条的规定,经报理事会批准,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取消禄象投资会员资格。

根据《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24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你公司可以在10月15日前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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