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决定书(深圳市恒富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深圳市恒富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富汇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员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法律和相关自律规则,协会于2019年4月12日向恒富汇通下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恒富汇通如对有关纪律处分存在异议,应当于收到告知书5日内提出听证要求并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期间内,恒富汇通未向协会提出听证要求,亦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经电话联系恒富汇通,其表示接受有关纪律处分决定。本次纪律处分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基本事实

经查明,恒富汇通主要存在以下情形:

一是实际发行私募基金情况与备案信息不符。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和备案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

二是公司经营面临停顿。据公司负责人介绍,由于公司大多员工投资了公司产品,员工情绪极不稳定,导致公司难以维持正常运转。在发生上述重大事项后,公司未能及时向协会报告。违反了《登记和备案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处分决定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情况,根据《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会员管理办法》第四条,《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协会决定:

取消恒富汇通会员资格。

根据《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你公司可以在10月15日前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附件下载: